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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侯某盗窃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辽宁省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侯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高中文化,农民,捕前住(略)(腰堡河西自然屯)X号。因本案于2009年11月1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某岩满族自治县看守所。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以岫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侯某犯盗窃罪,于2009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某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1月2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姜倩、书记员蔡爱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侯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2006年9月23日19时许,被告人侯某伙同孟某某(已判刑)、于某(已判刑)在海城市X镇盛世隆洗浴中心门前,将马某停放的一辆红色x飞狐125型二轮摩托车盗走。经海城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二轮摩托车价值人民币3230元。

2007年5月23日21时许,被告人侯某伙同孟某某(已判刑)、于某(已判刑)窜至岫岩县X村,将朱某浩停放路旁的一辆洛嘉牌x型三轮摩托车盗走。经岫岩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三轮摩托车价值人民币x元。公诉机关为上述指控提供了相应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侯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构成盗窃罪。请求依法惩处。

被告人侯某供认起诉指控的事实,无辩解。

经审理查明,2006年9月23日19时许,被告人侯某伙同孟某某(已判刑)、于某(已判刑)在海城市X镇盛世隆洗浴中心门前,将马某停放的一辆红色x飞狐125型二轮摩托车盗走。经海城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二轮摩托车价值人民币3230元。案发后,该车已返还被害人。

2007年5月23日21时许,被告人侯某伙同孟某某(已判刑)、于某(已判刑)窜至岫岩县X村,将朱某浩停放路旁的一辆洛嘉牌x型三轮摩托车盗走。经岫岩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三轮摩托车价值人民币x元。案发后,该车已返还被害人。

上述事实,被告人侯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侯某的供述,被害人马某、朱某某的陈述,证人于某、孟某某的证言,价格鉴定书,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平面示意图,扣押、发还物品清单,在逃人员登记表,人口信息表,案件来源及抓捕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侯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认罪态度较好,并且赃物已退还,可酌定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第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侯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x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11月16日起至2012年11月15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吕广权

人民陪审员谷云鹏

人民陪审员周敬涛

二0一0年二月三日

书记员赵楠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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