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青岛佳怡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X村。
法定代表人孙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某乙,该公司职员。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郑州交通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郑州市X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张某丙,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付乙锋、刘某丁,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郑州交通运输有限责任公司金象物流分公司,住所地:郑州市X区X路X号。
负责人王某,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某丁,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驻马店市金象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驻马店市X路东段贸易广场内。
法定代表人李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黄昌军,该公司法律顾问。
上诉人青岛佳怡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岛佳怡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郑州交通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郑州交运集团公司)、郑州交通运输有限责任公司金象物流分公司(以下简称金象物流分公司)、驻马店市金象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驻马店金象物流公司)货运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郑州市X区人民法院(2009)二七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青岛佳怡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刘某乙,被上诉人郑州交运集团公司、金象物流分公司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刘某丁,驻马店市金象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驻马店金象物流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黄昌军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郑州市X区人民法院(2009)二七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郑州市X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王某正
审判员马莉
审判员马清来
二O一一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王某利(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