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省电力公司洛阳供电公司。住所地:洛阳市X区X路X号。
负责人付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毕思公,河南万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原告)郑州富源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107国道与郑汴路交叉口(易发电器大世界)。
法定代表人李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赵惠民,河南公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洛阳市电业局空调电器公司。住所地:洛阳市X区X路X号附X号。
法定代表人蔡某。
原审被告洛阳龙羽电力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X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贾某,董事长。
上诉人河南省电力公司洛阳供电公司、上诉人郑州富源电器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洛阳市电业局空调电器公司及原审被告洛阳龙羽电力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郑州市X区人民法院(2007)金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郑州市X区人民法院(2007)金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郑州市X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河南省电力公司洛阳供电公司及郑州富源电器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各1909元,予以退还。
审判长任一鸣
审判员张永军
审判员李某军
二○一一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刘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