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郭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徐顺森,河南冠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许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原告郭某与被告许某因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郭某、被告许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郭某诉称,2004年12月2日,原被告办理结婚手续,X年X月X日生育一子许某耀。2006年,原告发现被告与孙某有不正当关系,为此,双方发生争吵。2007年下半年后,被告经常彻夜不归。2007年10月份,被告向原告提出离婚,考虑到孩子小,原告没有同意离婚。但是,被告仍然要求离婚,并且经常找事儿,经常彻夜不归,双方关系严重恶化,直至2008年3月被告被捕。被告被捕后,原告方才知道被告背着原告作出违法乱纪之事,并且将有关贪污的票据秘密也交由孙某保管,原告在被告心里已没有任何位置。现被告被判刑7年,原告彻底失望了,再维持婚姻已经没有任何意义。故请求法院判令原被告离婚,孩子归原告抚养。
被告徐守强辩称,原告所说不是事实,我和孙某只是普通朋友,贪污的钱都花在家里了,给原告母亲还账、买某、买某、买某具等,原告说我彻夜不归是谎言,我们2007年还准备要二胎。原告是看到我判刑了才提出离婚,但是我爱郭某,爱儿子,爱我们的家,我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告郭某与被告许某于2004年12月2日登记结婚,X年X月X日生育一子许某耀。原被告婚前婚后感情较好,2008年3月被告许某被刑事拘留,后判刑,现仍在信阳市看守所关押。
本院认为,原告郭某与被告许某自结婚以来双方无较大纠纷,2008年3月被告许某被刑事拘留,后判刑7年,原被告双方分居并非被告本人意愿,是情势使其然。原告郭某要求离婚,但未提供夫妻感情完全破裂的证据;同时为利于服刑人员的改造,对原告郭某的离婚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许某告郭某与被告许某离婚。
本案诉讼费280元,由原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十五日起提交上诉状正本及副本共三份,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许某
审判员胡晓辉
人民审判员张恒
二○一一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霍端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