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南某,男,汉族,34岁。
被告张某乙,女,汉族,28岁。
原告南某诉被告张某乙离婚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南某、被告张某乙及委托代理人朱广东、李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被告2005年相识恋爱,于2006年3月登记结婚,于X年X月X日生一子南XX。从恋爱到结婚时间短,过于草率,双方性格不太了解,婚后因家庭琐事多次发生吵闹,因顾及孩子小,一直维持生活至今,现因双方感情确已破裂,为了使双方都得以解某,现诉至法院,要求:1、解某、被告婚姻关系;2、婚生子南某卿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500元。
被告辩称:原、被告感情基础稳固,儿子年幼,需要在父母关怀下才能健康成长。被告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6年2月24日登记结婚,婚后于X年X月X日生育一子南XX。
以上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开封市X区档案局证明等证据予以证明。
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后感情尚好,近年来产生家庭矛盾的主要原因是双方平时缺少沟通。在以后的生活中,双方应当多做有利于家庭和睦的事情,只要双方加强沟通与交流,相互谦让,相互理解,相互尊重,夫妻关系是可以和好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南某要求与被告张某乙离婚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副本,上诉于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陈志宽
二○一一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郝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