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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某与昆明攀楚货运服务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彭某,男,汉族,X年X月X日生,身份证号码:(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昆明攀楚货运服务有限公司

住所:昆明市X村泉源物流城X幢X-X号。

法定代表人阳某,该公司经理。

上诉人彭某因与被上诉人昆明攀楚货运服务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昆明市X区人民法院(2010)官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1年1月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以本案需另行起诉为由,于2011年2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申请撤诉,属其自由处分诉权,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一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彭某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220元,减半收取110元,由上诉人彭某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李能熊

代理审判员朱吉文

代理审判员李蔚然

二○一一年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李林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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