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华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郭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工人,初中文化。2011年6月7日因吸食毒品被强制戒毒两年。2011年6月22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9日被依法逮捕。现押华县看守所。
华县人民检察院以华检刑诉字(2011)第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郭xx犯盗窃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郭xx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郭xx系吸毒人员。2011年5月1日21时许,被告人郭xx在华县X区院内杨xx经营的“家友”超市买烟时,发现超市无人,即起盗窃念头,便进入超市,盗走超市收银台桌子抽屉内存放的现金2500元,后将所得赃款全部用于吸食毒品等。2011年6月7日,被告人郭xx在被强制戒毒期间主动交代了上述盗窃犯罪事实。案破后,被告人郭xx亲属已退赔失主现金25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郭xx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及案件线索来源、抓捕经过,失主杨xx报案材料及陈述,辨认笔录及照片,现场勘查笔录、示意图及照片,华县公安局强制戒毒决定书等证据在卷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xx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华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犯罪罪名成立。被告人郭xx在强制戒毒期间主动如实交代盗窃犯罪事实,属于自首;且认罪态度较好并积极退赔失主损失,依法予以从宽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郭xx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罚金在判决生效之日一次交纳)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6月22日起至2011年12月21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代理审判员李根平
二O一一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王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