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香港)泰光国际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新界荃湾石围角惃石荷楼X号。
法定代表人林某,董事长。
被告(香港)祥裕展望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干诺道中130-X号诚信大厦X楼X室。
本院受理原告(香港)泰光国际有限公司诉被告(香港)祥裕展望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纠纷一案后,本院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于2011年5月16日通过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委托香港特别行政区高等法院向被告(香港)祥裕展望有限公司送达起诉书、传某、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等法律文书,香港特别行政区高等法院到原告起诉书中列明的被告(香港)祥裕展望有限公司的住址送达上述法律文书,因在该地址未能找到被告单位及相关工作人员,故未能送达。此后香港高等法院利用香港公司注册处网上查册中心进行公司查册,没有查到与被告(香港)祥裕展望有限公司相同名字的公司资料,故香港高等法院向本院出具了送达证明书,载明了上述送达情况。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应当有明确的被告,本案原告在起诉书中所列被告(香港)祥裕展望有限公司在香港没有经过合法的注册登记,故本案没有明确的被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香港)泰光国际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香港)泰光国际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丁玉光
审判员王林
审判员翟晓
二○一一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杨翠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