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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某某等抢劫、盗窃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徐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因盗窃于2002年1月和2003年1月两次被劳动教养一年。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09年11月6日被开封市公安局禹王台分局刑事拘留,2009年12月11日被逮捕,现押于某南省杞县看守所。

被告人崔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盗窃于2009年11月6日被开封市公安局禹王台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经开封市禹王台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09年12月11日被开封市公安局禹王台分局逮捕,现押于某南省杞县看守所。

被告人姜某某,曾用名姜某盼,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犯盗窃罪2009年12月11日被开封市公安局金明分局逮捕,现押于某南省兰考县看守所。

被告人武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09年11月28日被开封市公安局金明分局刑事拘留,同日变更为取保候审,2010年5月4日经本院决定被依法逮捕,现押于某考县看守所。

被告人徐某某、崔某某、姜某某、武某某抢劫、盗窃、掩饰隐瞒犯罪所得一案,由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检察院以豫汴金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于2010年5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肖某设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徐某某、崔某某、姜某某、武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一、抢劫罪

1、2009年4月3日晚上9点多钟,被告人徐某某伙同唐世明、张欢欢、杨保全、李冬东经预谋后,驾驶一辆本田牌轿车到中牟县火车站附近,冒充人民警察截住被害人王X,将王X强行拉到车上,戴上手铐和头套,抢走被害人现金11元,汇讯牌手机一部,价值301元。

2、2009年4月5日凌晨,被告人徐某某伙同唐世明、李冬冬、张欢欢驾车到封丘县城,凌晨4时30分左右,四人到文化路XX名烟名酒城外,用千斤顶顶开房屋后窗防盗窗栏杆,唐世明、李冬冬、张欢欢在门外放风,徐某某头戴头套、手持砍刀跳进屋内,盗窃现金1700余元、四盒玉溪烟、六盒云烟、五盒帝豪烟,后徐某某被店内服务员邵XX发现,徐某邵双手捆绑后逃窜。

3、2009年4月20日凌晨3时20分左右,被告人徐某某伙同唐世明经预谋后,到开封大学南门畜牧局家属院盗窃,在撬二楼被害人安兰阁家的窗户时,被人发现并报某。民警接警后赶到现场对二人进行抓捕,二人在逃跑的过程中手持尖刀威胁民警,后唐世明被民警当场抓获。

二、盗窃罪

1、2008年11月20日晚上,被告人徐某某、姜某某伙同唐世明、闯林、小勇(后二人在逃)经预谋后,窜至开封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源生生态园伺机盗窃,后趁停车场附近无人之机,将被害人黄XX停放在停车场的本田牌商务轿车撬开,盗走车内的八喜牌香烟十七条、洋河蓝色经典酒三瓶、现金3000余元以及身份证、银行卡等物品,后又通过自动取款机将银行卡上的x余元钱取走,经鉴定,所盗香烟价值3060元,酒价值900元。

2、2008年12月21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徐某某伙同唐世明在五一路金马宾馆门前,将被害人轩XX停放在路边的长安牌面包车盗走,后唐世明将车以3000元的价格卖给于某某(已判刑),经物价部门鉴定,该车价值8000元。

3、2008年12月24日凌晨,被告人徐某某伙同唐世明到开封市禹王台区卫生局,二人用千斤顶顶掉档案室防盗窗栏杆,钻入室内盗走联想牌电脑一台,打印机一台。

4、2009年元月初的一天凌晨,被告人徐某某伙同唐世明、郭永、张保现(后二人在逃)在晋安路统战部家属院撬开被害人魏XX的白色本田飞度牌轿车车门,盗走车内的现金六千元、茅台酒四瓶、苏烟一条、辣椒酱两箱、九鼎牌白酒一件、武某车牌照一只,经物价部门鉴定,被盗物品价值3490元。

5、2009年1月7日凌晨,被告人徐某某伙同唐世明、崔某某窜至开封市XX驾校,撬开办公室屋门,盗走方正牌笔记本电脑一台、保险柜一个,内有驾驶证、章、票据等物品,经物价部门鉴定,被盗笔记本电脑价值6030元。

6、2009年1月26日晚上12时许,被告人徐某某伙同唐世明预谋后,窜至开封市金明区梁苑小区X号楼下,将被害人马X的白色悦达起亚汽车偷走,价值x元。

7、2009年3月19日凌晨,被告人徐某某伙同唐世明、李冬冬窜至开封县文西小区X号楼下,将被害人赵XX停放在小区的五菱牌面包车(豫x)盗走,后徐某某连夜经张蔚斌(在逃)以四千块钱的价格卖给被告人武某某,经物价部门鉴定,该车价值x元。

8、2009年3月22日下午3时左右,被告人徐某某伙同唐世明、张欢欢、张聪窜至开封市禹王台区X中家属楼X楼东户被害人韩XX家,将房门破坏后进入室内,盗窃现金一千余元、电脑一部。

9、2009年3月28日下午3点多钟,被告人徐某某伙同唐世明、张欢欢、张聪(在逃)经预谋后,窜至开封市金明区康乐社区凯捷大厦院内寻找目标,伺机盗窃,后潜入二楼被害人武XX家,盗走提包一个,并用提包里的车钥匙将被害人停在院里的本田牌轿车盗走,价值x元。

10、2009年6月7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徐某某到开封市X路祥通嘉园E恋网吧门口,将被害人解XX停放在门口的爱玛牌电动车盗走,价值2240元。

对此公诉机关提供了四被告人的供述,被害人报某某陈述,证人证言,扣押、发还物品清单,鉴定结论,价格认定书,四被告人抓获到案证明等证据证实。认为被告人徐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胁迫的方法冒充军警人员抢劫公民财物、入室盗窃公民财物,在被发现后,为抗拒抓捕当场以暴力相威胁,其行为均已构成抢劫罪;被告人徐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盗窃公民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且一人犯数罪,应数罪并罚。被告人崔某某、姜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盗窃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武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赃物而予以收购,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提请本院结合被告人崔某某属从犯等情节依法判处。

被告人崔某某、姜某某、武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均没有异议,请求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徐某某辩称第1起抢劫是杨保全让其开车去中牟跑一趟找个人,但他们究竟干啥了其不知道。第2起抢劫没有蒙面,没有带刀,没有捆绑被害人。盗窃安XX家被发现时没有持刀威胁民警;第4起盗窃犯罪,撬开车门后没有见现金和茅台酒。

经审理查明:

一、抢劫罪

2009年4月3日晚上9点多钟,被告人徐某某伙同唐世明、张欢欢、杨保全(三人已判刑)、李冬东(在逃)经预谋后,驾驶一辆本田牌轿车到中牟县火车站附近,冒充人民警察截住被害人王X,将王X强行拉到车上,戴上手铐和头套,抢走被害人王X现金11元,汇讯牌手机一部,价值301元。

2009年4月5日凌晨,被告人徐某某伙同唐世明、李冬冬、张欢欢驾车窜至封丘县城,凌晨4时30分左右,四人到文化路XX名烟名酒城外,用千斤顶顶开房屋后窗防盗窗栏杆,唐世明、李冬冬、张欢欢在门外放风,徐某某头戴头套、手持砍刀跳进屋内,盗窃现金1700余元、四盒玉溪烟、六盒云烟、五盒帝豪烟,后徐某某被店内服务员邵XX发现,徐某邵双手捆绑后逃窜。

2009年4月20日凌晨3时20分左右,被告人徐某某伙同唐世明经预谋后,窜至开封大学南门畜牧局家属院盗窃,在撬二楼被害人安XX家的窗户时,被人发现并报某。民警接警后赶到现场对二人进行抓捕,二人在逃跑的过程中手持尖刀威胁民警,后唐世明被民警当场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证明其伙同唐世明冒充公安民警共同实施抢劫、入室盗窃被发现后捆绑被害人抢走财物以及将正在撬被害人家的窗户时,被接警赶到的民警对其抓捕,后逃跑的经过;(2)同案犯唐世明、张欢欢、杨保全的供述,证明伙同徐某某一起冒充人民警察抢劫、入室盗窃被发现后捆绑被害人抢走财物、在畜牧局家属院实施盗窃被发现后对实施抓捕的警察实施暴力威胁的过程;(3)被害人王X的陈述,证明被四名自称是警察的男子抢劫的经过;被害人邵XX的陈述,证明自己在商店居住时被一入室盗窃的人捆绑并抢走财物的事实;被害人安XX的陈述,证明有人在盗窃其家时被民警抓捕的经过;(4)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证明入室盗窃的人捆绑被害人现场情况;(5)、证人高XX、李XX、禹XX的证言,证明民警抓捕唐世明、徐某某的经过和二被告人在民警抓捕过程中拒捕的情况。(6)、价格鉴定结论书,证明抢劫物品的价值。

二、盗窃罪

1、2008年11月20日晚上,被告人徐某某、姜某某伙同唐世明、闯林、小勇(二人在逃)经预谋后,到开封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源生生态园伺机盗窃,后趁停车场附近无人之机,将被害人黄XX停放在停车场的本田牌商务轿车撬开,盗走车内的八喜牌香烟十七条、洋河蓝色经典酒三瓶、现金3000余元以及身份证、银行卡等物品,后又通过自动取款机将银行卡上的x余元钱取走,经鉴定,所盗香烟价值3060元,酒价值900元。

2、2008年12月21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徐某某伙同唐世明在五一路金马宾馆门前,将被害人轩XX停放在路边的长安牌面包车盗走,后唐世明将车以3000元的价格卖给于某某(已判刑),经物价部门鉴定,该车价值8000元。

3、2008年12月24日凌晨,被告人徐某某伙同唐世明到开封市禹王台区卫生局,二人用千斤顶顶掉档案室防盗窗栏杆,钻入室内盗走联想牌电脑一台,打印机一台。

4、2009年元月初的一天凌晨,被告人徐某某伙同唐世明、郭永、张保现(后二人在逃)在开封市X路统战部家属院撬开魏XX的白色本田飞度牌轿车车门,盗走车内的现金六千元、茅台酒四瓶、苏烟一条、辣椒酱两箱、九鼎牌白酒一件、武某车牌照一只,经物价部门鉴定,被盗物品价值3490元。

5、2009年1月7日凌晨,被告人徐某某伙同唐世明、崔某某到开封市XX驾校,撬开办公室屋门,盗走方正牌笔记本电脑一台、保险柜一个,内有驾驶证、章、票据等物品,经物价部门鉴定,被盗笔记本电脑价值6030元。另查明,被告人崔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到公安机关如实供述了其参与的盗窃的事实。本院审理期间,退赔现金2000元。

6、2009年1月26日晚上12时许,被告人徐某某伙同唐世明预谋后,到开封市金明区梁苑小区X号楼下,将被害人马X的白色悦达起亚汽车偷走,价值x元。

7、2009年3月19日凌晨,被告人徐某某伙同唐世明、李冬冬到开封县文西小区X号楼下,将被害人赵XX停放在小区的五菱牌面包车(豫x)盗走,后徐某某经张蔚斌(在逃)以四千块钱的价格卖给被告人武某某,经物价部门鉴定,该车价值x元。

8、2009年3月22日下午3时左右,被告人徐某某伙同唐世明、张欢欢、张聪窜至开封市禹王台区X中家属楼X楼东户被害人韩XX家,将房门破坏后进入室内,盗窃现金1000余元、电脑一部。

9、2009年3月28日下午3点多钟,被告人徐某某伙同唐世明、张欢欢、张聪(在逃)经预谋后,到开封市金明区康乐社区凯捷大厦院内寻找目标,伺机盗窃,后潜入二楼被害人武XX家,盗走提包一个,并用提包里的车钥匙将被害人停在院里的本田牌轿车盗走,价值x元。

10、2009年6月7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徐某某到开封市X路祥通嘉园E恋网吧门口,将被害人解XX停放在门口的爱玛牌电动车盗走,价值224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徐某某、崔某某、姜某某、武某某的供述,证明其伙同他人实施盗窃他人财物以及明知是赃物而予以收购、销售的经过;(2)被害人黄XX的报某材料及陈述,证明自己的本田商务轿车内的现金、物品被盗及被盗的数量和价值;被害人轩XX的的陈述,证明其停在路边的长安牌面包车被盗的情况;被害人魏XX的陈述,证明停在家属院的车内财物被盗的情况;被害人马X的陈述,证明自己停靠在家属院内的车辆被盗的事实;被害人赵XX的陈述,证明其车被盗的情况;被害人韩XX的陈述,证明其家房门被破坏并被盗现金1000余元的情况;被害人武XX的陈述,证明其在家里的提包和停在院内的轿车被盗的经过;被害人解XX的陈述,证明其停放在祥通嘉园E恋网吧门口的爱玛电动车被盗的情况;(3)证人朱XX证言,证明黄XX车内被盗物品的情况;证人于某某证言,证明收购长安牌面包车的情况;证人李X证言,证明发现禹王台区卫生局档案室电脑、打印机被盗的情况;证人赵X证言,证明所在XX驾校的办公室被盗,物品丢失的情况;(4)、价格鉴定结论书,证明三被告人盗窃物品的价值;(5)、到案情况说明及抓获经过,证明四被告人归案情况,其中被告人崔某某涉嫌盗窃罪,经开封市公安局三里堡派出所打电话,崔某某到所如实交代了与徐某某一起参与盗窃的事实;(6)、退还赃款收据,证明崔某某退还赃款情况;(7)、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劳动教养决定书、刑事判决书,证明四被告年满十八周岁以及同案犯被判刑情况。

以上证据经当庭质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采用暴力威胁手段以冒充军警人员,入室抢劫等方式抢劫他人财物,并实施盗窃行为被发现后,为抗拒抓捕而当场以暴力相威胁,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被告人徐某某单独或结伙多次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被告人姜某某、崔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武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赃物而予以收购,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徐某某一人犯数罪,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姜某某、自愿认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崔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其参与的盗窃犯罪事实,是自首,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属从犯,应从轻处罚。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六项、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六十九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某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徐某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2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

二、被告人姜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

三、被告人崔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四、被告人武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

五、被告人崔某某所退还赃款2000元,发还开封市XX驾校。

(罚金限判决生效后第二日起十日内缴清)。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某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董征

审判员陈虎

审判员校功权

二0一0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高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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