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一审被告)商城县鲇鱼山匡店新型材料厂。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固始天源彩钢结构建材经营有限公司。
原审被告宋某
上诉人商城县鲇鱼山匡店新型材料厂因加工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商城县人民法院(2010)商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商城县人民法院(2010)商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商城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买戈良
审判员连振华
审判员杜亚平
二○一一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胡洋(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