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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商城县鲇鱼山匡店新型材料厂与被上诉人固始天源彩钢结构建材经营有限公司加工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一审被告)商城县鲇鱼山匡店新型材料厂。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固始天源彩钢结构建材经营有限公司。

原审被告宋某

上诉人商城县鲇鱼山匡店新型材料厂因加工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商城县人民法院(2010)商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商城县人民法院(2010)商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商城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买戈良

审判员连振华

审判员杜亚平

二○一一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胡洋(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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