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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李某乙与被上诉人河南省封丘县X村民委员会及原审原告刘成连、原审第三人李某丙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乙,男。

委托代理人齐运志,河南黄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河南省封丘县X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肖某,村委会主任。

委托代理人胡某某,男。

原审原告刘成连,男。

委托代理人宋某某,男。

原审第三人李某丙,男。

委托代理人张某丁,男。

上诉人李某乙因与被上诉人河南省封丘县X村民委员会及原审原告刘成连、原审第三人李某丙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封丘县人民法院(2011)封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封丘县人民法院(2011)封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

二、本案发回河南省封丘县人民法院重审。

李某乙预交的二审受理费100元,于本裁定送达后十日内予以返还。

审判长朱光民

审判员蒋雪梅

审判员郭中伟

二○一一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刘志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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