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告人孙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告人陈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以宛龙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甲、孙某某、陈某乙犯故意伤害罪,于2010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陈某甲、孙某某、陈某乙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1月15日15时许,南阳市卧龙区X村民马xx与被告人陈某甲在网上发生口角,陈某知马在宋营路口网吧上网后,便纠集被告人孙某某、陈某乙、“胡闹”(另案处理)、王x(已判决)赶到网吧门口,与马xx及马的朋友周xx、许x发生厮打,在厮打过程中,将周xx左手掌打伤。经鉴定,周xx伤情构成轻伤,马xx的伤情构成轻微伤。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某甲、孙某某、陈某乙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相应的证据,要求依法惩处。
三被告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均不持异议。
经审理查明,2010年1月15日15时许,南阳市卧龙区X村民陈某甲和马xx(又名马xx)在网上发生口角,陈某甲在得知马xx在宋营路口网吧后,便纠集被告人孙某某、陈某乙、“胡闹”(另案处理)、王x(已判决)赶到网吧外面,与马xx及马xx朋友周xx、许x发生厮打,在厮打过程中,将马xx头部打伤,将其朋友周xx左手掌打伤。经鉴定,周xx的伤情构成轻伤,马xx的伤情系轻微伤。
2010年1月27日,参与打架的王x与被害人周xx达成民事调解协议,一次性补偿周xx各项经济损失6000元,被害人周xx明确表示不再追究被告人的民事责任。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供述
被告人陈某甲供述:由于我和马xx在网上发生口角,,当得知他在宋营口网吧时,我就喊着孙某某、陈某乙、“胡闹”、王x一起骑摩托去找他,胡闹拿电话一打,马xx的手机就响了,认出马xx后,我将他拉到外边说话时,那边王x、孙某某、胡闹和马xx的朋友周xx已经打起来了,当时很乱,我也不知道具体是谁打着谁了。
被告人孙某某供述:那天早上我到王x家去玩电脑,陈某甲在网上给王x讲话,让他去文化大院,王x喊上我一起去,在路上碰见陈某甲、胡闹、五子和对方的老表,陈某甲说有人在网上骂了他两天了,去找对方说说这事,后来到宋营口的一个网吧,陈某甲让对方老表去喊对方,那人不喊,后来陈某甲和胡闹进网吧,胡闹拿手机拨一电话,确定了对方的手机在响,后来周xx和一个姓马的,还有一爆炸头从网吧出来,周xx指着王x说:“咋,你想打架哩!”后来两人就打起来了,一见两人打起来,其他人都打起来了,我用手和拳头朝周xx身上乱打,具体打住哪我也不清楚。
被告人陈某乙供述:我的小名叫小五,他们都喊我五子,那天我和胡闹、陈某甲都在蒲山极速网吧上网,陈某甲说在网上和别人噘架了,约着到宋营口打架去,我们在路上碰到了王x和孙某某,陈某甲对王x说一起到宋营路口打架,王x和孙某某就一起去了,到网吧,陈某甲和胡闹用手机拨对方号码,确定了对方的位置,就喊那娃出来,那娃后来喊两个人一起出来,王x和一个娃吵起来后就动手打起来了,我们也就相互厮打起来,我也不认识,也不知道打的谁。
2、被害人陈某
被害人周XX陈某:2010年1月15日下午三点左右,我和朋友马xx、许x一起在蒲山镇宋营口一个网吧里上网,四点多的时候,有四五个年轻人跑里面喊我们三个出来,我们出去后,一个叫王x的娃拿砖头就往我头上砸,砸了一个包,后来还把我按倒在地上乱踹,王x还拿个铁锨在后面撵我,我跑进网吧,他还撵到网吧打我,我们被别人拉开后,那几个年轻人就走了,我给我父母打电话,把我送到了蒲山卫生院。我左手手背骨折,头上有个肿包,左眼眶也打青了。
3、证人证言
(1)证人王X的证言:我朋友陈某甲在网上碰到我,说要出去打架,是因为他在网上和一个娃对骂了两天,我就从家里出来,到蒲山街上时碰到了陈某甲,当时还有两个年轻娃和我年龄差不多,我不认识,只知道一个骑摩托的说是陈某甲的老表,我们五个人骑了两辆摩托来到宋营路口的一个网吧,我和另外两个娃在门口站着,陈某甲和他老表进网吧用手机拨打对方的手机,确定对方的位置,后来出来三个人,其中一个叫周xx,周xx对我们说:“咋,还想来整我们哩!”他喊我过去先把我摔倒在地,然后我们几个和对方就开始打起来了,后来马利伍捂着头跑了,别的我也不知道。
(2)证人许X的证言:2010年1月15日下午四点左右,我和另外两个朋友周xx、马xx一起到宋营路口的一个网吧上网打游戏,因为我们戴着耳机,听不见对方说话,可能我们发型特殊,或者喊对方的时候声音大了,过来五六个年轻娃让我们出去说说去,我们不出去,他们就拉我们,没办法我们就出去了,出去以后他们啥也没说就开始拳打脚踢打我们三个,后来又用石头打,我的头上被砸了几个包,左胳膊也动不了,马xx的头被砸烂了,周xx的左手被打伤了。
(3)证人何XX的证言:宋营路口的网吧是我家开的,平时我在那里招呼,2010年1月15日下午,马寨姓周那娃领着两个朋友来上网,他们三个挨着坐,后来进来五六个年轻娃喊他们出去,他们出去后就和这五六个娃打起来了,对方人多,围着他们拳打脚踢,还有的拿地上的砖头朝他们身上头上砸,后来有两个娃往庄上跑,那个姓周的娃跑到网吧里,有一个撵网吧里还用椅子砸他,那娃左手被打伤,另外两个一个头打流血了,另个没见有啥外伤。
(4)证人刘X的证言:马xx又叫马xx,我们是老表,2010年1月15日中午,马利伍到我家找我说一个网名叫“寂寞给了烟”的人在网上骂他,他也骂那人了,对方说要收拾他,约着下午两点在蒲山文化大院见面,他说我和对方认识,想让我跟他一起去和对方说和一下,我们到约见地点没见人,就一起去宋营路口的网吧上网,在网上马利伍碰见对方了,对方说要来找他,我说我先去看看,见着面了我从中说和说和,见着陈某甲后,他们五个人,他说好都不打,就是说说这事,谁知马xx、周xx、许x出来后,他们五个上去都拿砖头打起来了,我拉也拉不住,马xx的头让打流血了,周xx的手受伤抬不起来了,许峰也受伤了。
4、鉴定结论
南阳市公安局卧龙分局刑事科学技术室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鉴定:马xx的伤情系轻微伤,周xx的伤情系轻伤。
5、民事调解协议书
2010年1月27日参与打架的王x与被害人周xx达成调解协议:一次性补偿周xx经济损失6000元,该款已履行完毕。被害人周xx表示不在追究任何责任。
以上证据经庭审质证,被告人陈某甲、孙某某、陈某乙均不持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孙某某、陈某乙因琐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均已构成故意伤害罪,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案发后被告人能共同对被害人进行民事赔偿,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并认罪悔罪,可以对其酌定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某甲、孙某某、陈某乙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蔡军
二0一0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牛&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