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延津县X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徐某甲,村委会主任。
委托代理人苗某某,男,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徐某甲,男。
原审被告徐某乙,男。
原审被告徐某丙,男。
上诉人延津县X村民委员会因与被上诉人徐某甲、原审被告徐某乙、徐某丙土地承包经营权侵权纠纷一案,不服延津县人民法院(2007)延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且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审理。经本院审判委员会研究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延津县人民法院(2007)延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延津县人民法院重审。
延津县X村民委员会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293元予以退还。
审判长朱光民
审判员蒋雪梅
审判员郭中伟
二○一一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刘志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