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习某,男,19××年×月×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家住(略)。
委托代理人史某某,陕西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雷某,男,19××年×月×日生,汉族,初中文化,住(略)。
被告张某乙,男,19××年×月×日生,汉族,初中文化,住(略)。
被告甲某。
法定代表人吴某,该公司经理。
被告乙某。
负责人赵某,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某某,陕西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习某与被告雷某、张某乙、甲某、乙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习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史某某、乙某委托代理人刘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雷某、张某乙、甲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习某诉称,2011年4月13日,我驾驶两轮摩托车沿108国道行驶至某某县火葬场门口时,被被告雷某驾驶的陕E×××号货车撞到,致我受伤并摩托车受损。我的伤情经某某县医院诊断为:1、胸部闭合性损伤;2、腹部闭合性损伤;3、右肾挫裂伤;4、右肩峰骨折。后转入西安交通大学医学院第二附属医院(以下简称交大二附院)住院治疗,被诊断为1、胸外伤多发肋骨骨折;2、颅底骨折;3、结膜下出血;4、多发皮肤、软组织挫裂伤。我的伤残程度经陕西公正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为右胸部损伤属九级伤残,右臂部损伤属十级伤残。该起事故经某某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雷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我负事故的次要责任。陕E×××号货车系被告张某乙某有,车户挂靠在甲某。陕E×××号货车在乙某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我的医疗费x.57元、误某9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000元、护理费1000元、营养费600元、残疾赔偿金x.5元(含被扶养人王某某生活费8620.05元)、交通费1200元、鉴定费1200元、后续治疗费x元、精神损害抚慰金x元,以上各项共计x.07元。诉请被告乙某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向我进行赔偿,剩余部分由被告雷某、张某乙、甲某向我赔偿。
原告习某向法庭提供了下列证据以支持其主张:(1)某某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合公交认字(2011)第X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以证明该起事故发生的基本事实以及事故双方的事故责任。(2)某某县医院、交大二附院的诊断证明、病历档案、医疗费票据、以证明其伤情、治疗经过、住院天数以及所花费的医疗费用。(3)陕西公正司法鉴定中心陕公正司鉴(2011)临鉴字第LX号《司法鉴定意见书》,以证明其伤残程度。(4)陕E×××号车辆行驶证、被告雷某的驾驶证,以证明陕E×××号车辆具有行驶资格,驾驶人雷某具有合法的驾驶资格。(5)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以证明陕E×××号车辆投保了交强险。(6)交通费票据一张,以证明其交通费。(7)王某某的身份证复印件、户口本复印件。(8)某某美容中心证明一份、某某县X区业主委会证明一份、商品房买卖合同一份,以证明其在事故发生前长期居住系城镇X镇收入作为其生活来源,同时证明其收入情况。
被告雷某、张某乙、甲某均未作答辩。
被告张某乙某供了某某县医院门诊医疗费用结算收据17张某乙某付费用的相关证据,以证明其向原告习某支付的各种费用。
被告甲某提供了《甲某车辆挂靠合同》、《道路运输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以证明陕E×××号车辆与其公司的关系。
被告乙某辩称,我公司愿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承担合理、合法的赔偿责任,对原告主张某乙某讼费以及其它间接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乙某提供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以证明其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的范围。
被告乙某对原告习某提供的证据(1)、(2)、(3)、(4)、(5)、(6)无异议,本院予以认定。对原告习某的证据(7)的关联性以及证据(8)的真实性、关联性提出异议。本院庭后调取了某某派出所出具的原告习某与王某某的身份关系以及王某某子女情况的证明,调取了某某县房地产管理局《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申请表》、《完税证》、《某某公司收款收据》等证据,并向某某县某某中心经营者赵某进行了调查。经本院调取证据和调查,原告习某的证据(7)、(8)客观真实,能够形成证据链,能够证明案件事实。本院对原告习某的证据(7)、(8)予以认定。
经审理查明,2011年4月13日,被告雷某受雇于被告张某乙某驶陕E×××号货车沿108国道行驶至某某县火葬场由北向南右转弯时,与原告习某驾驶的两轮摩托车相撞,造成摩托车受损,原告习某受伤。原告习某受伤后,被送往某某县医院治疗,其伤情为1、胸部闭合性损伤;2、腹部闭合性损伤;3、右肾挫裂伤;4、右肩峰骨折。后转入交大二附院住院治疗,其伤情为:1、胸外伤多发肋骨骨折;2、颅底骨折;3、结膜下出血;4、多发软组织皮肤挫裂伤。原告习某的伤残程度经陕西公正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为右胸部损伤属九级伤残,右肩部损伤属十级伤残。该起事故经某某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雷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原告习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陕E×××号货车系被告张某乙某有,该车户挂靠在甲某。陕E×××号货车以甲某的名义在被告乙某投保了交强险。
原告习某先后在某某县医院、交大二附院住院治疗,共住院20天,花去医疗费用x.77元、交通费1200元。依据相关规定计算,原告习某的住院伙食补助费为400元(20天×20元/天)。护理天数20天,每天按50元计算,护理费为1000元(20天×50元/天)。误某计算至定残前一日(2011年7月19日),误某日为97天,每天按80元计算,其误某为7760元(97天×80元/天)。营养费酌定为600元。原告习某虽系农村居民,但其在事故发生前长期居住于某某县X镇收入作为其主要生活来源,故其残疾赔偿金应按城镇居民标准计算,其残疾赔偿金为x元(x元/年×20年×21%)。王某某系原告习某之母,且丧失了劳动能力,无其它生活来源,故王某某属于原告习某的被扶养人,王某某有两个儿子,故王某某的生活费为7967.4元(3794元/年×20年×21%÷2)。王某某的生活费依据相关规定,应计入原告习某的残疾赔偿金。原告习某因人身遭受到了严重损害,对其精神上造成了一定的伤害,故其精神损害抚慰金酌定为3000元。原告习某花去鉴定费1200元。以上各项共计x.17元。被告张某乙某诉前已向原告习某支付了x.2元。
本院认为,公民的人身健康权受法律保护。被告雷某驾驶机动车辆致人损害,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被告雷某系被告张某乙某雇佣司机,故其民事赔偿责任由其雇主被告张某乙某担。被告雷某有重大过失应与被告张某乙某担连带赔偿责任。被告甲某与被告张某乙某车辆挂靠关系,故被告甲某亦应与被告张某乙某担连带赔偿责任。被告张某乙某有的肇事车辆,在被告乙某投保了交强险,依据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被告乙某应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先行向原告习某进行赔偿,不足部分由被告张某乙某交通事故责任大小承担赔偿责任,被告雷某、甲某与被告张某乙某负连带赔偿责任。原告习某诉请的继续治疗费,因缺乏相关证据支持,该诉请本院不予支持。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三十四条(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告习某的医疗费x.77元、交通费12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400元、护理费1000元、误某7760元、营养费600元、残疾赔偿金x.4元(其中含被扶养人王某某生活费7967.4元)、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元、鉴定费1200元,以上各项共计x.17元。由被告乙某在交强险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习某的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共计x元,在交强险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习某的护理费、误某、交通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x.4元。下剩部分x.77元,由被告张某乙某原告习某赔偿x.94元(其中包括被告张某乙某诉前向原告习某支付的x.20元,)其余部分原告习某自理,被告雷某、甲某与被告张某乙某负连带赔偿责任。
二、驳回原告习某要求被告赔偿其继续治疗费的诉讼请求。
上述给付内容,在判决书生效后二十日内一次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80元,由被告张某乙某部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吴××
人民陪审员王××
人民陪审员秦××
二○一一年×月×日
书记员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