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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樊某甲与被上诉人樊某乙宅基地使用权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樊某甲(曾用名樊X),男。

委托代理人陈嶙、王某某,河南隆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樊某乙,男。

委托代理人高某,男。

上诉人樊某甲因与被上诉人樊某乙宅基地使用权纠纷一案,不服新乡X区人民法院(2009)红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1年6月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新乡X区人民法院(2009)红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新乡X区人民法院重审。

樊某甲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于本裁定送达后十日内予以退还。

审判长朱光民

审判员蒋雪梅

审判员郭中伟

二0一一年九月十三日

书记员王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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