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樊某甲(曾用名樊X),男。
委托代理人陈嶙、王某某,河南隆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樊某乙,男。
委托代理人高某,男。
上诉人樊某甲因与被上诉人樊某乙宅基地使用权纠纷一案,不服新乡X区人民法院(2009)红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1年6月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新乡X区人民法院(2009)红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新乡X区人民法院重审。
樊某甲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于本裁定送达后十日内予以退还。
审判长朱光民
审判员蒋雪梅
审判员郭中伟
二0一一年九月十三日
书记员王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