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吉某,男。
上诉人(原审被某)李某,男。
被某诉人(原审被某)刘某,男。
被某诉人(原审被某)彭某,男
被某诉人(原审被某)周某,男。
原审原告魏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卫辉市X村。
上诉人吉某因与上诉人李某、被某诉人刘某、彭某、周某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卫辉市人民法院(2010)卫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且程序违法,可能影响案件的正确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卫辉市人民法院(2010)卫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南省卫辉市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吉某、李某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各50元,于本裁定送达后十日内予以退还。
审判长梁国兴
审判员蒋雪梅
审判员郭中伟
二○一一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陈兴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