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公诉机关新乡X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
法律援助诉讼代理人许明军,河南宇华大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诉讼代理人李某鹏,系李某之子。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某甲。
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王某乙。
新乡X区人民法院审理新乡X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王某甲犯过失致人重伤罪及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一案,于2011年9月21日作出(2011)红刑初字第X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过失致人重伤罪判处被告人王某甲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被告人王某甲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x.24元,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王某乙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宣判后,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以应认定故意伤害罪,民事赔偿计算有误,请求增加被抚养人生活费为由,原审被告人王某甲以量刑重为由,原审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王某乙以赔偿数额过高为由分别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新乡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董玉杰、熊文丽出庭履行职务,原审被告人王某甲,附带民事诉讼代理人许明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新乡X区人民法院(2011)红刑初字第X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
二、发回新乡X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审判长张晓娟
审判员崔纪元
审判员王某甲
二○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李某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