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杞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郑某,男,因涉嫌犯玩忽职守罪于2011年8月23日经杞县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现取保候审于其住(略)。
被告人程某,男,因涉嫌犯玩忽职守罪于2011年8月23日经杞县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现取保候审于其住(略)。
杞县人民检察院以杞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郑某、程某犯玩忽职守罪,于2011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杞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朱培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郑某、程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杞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8年5月至2008年12月,时任杞县X镇税务分局局长的郑某和税管员程某,在对杞县亿达草柳木制品有限公司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实地查验、票种核定等环节以及日常监管中,未严格按照河南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管理办法、增值税专用发票、税管员工作制度的规定和要求认真履行职责,以致该公司取得一般纳税人资格并大量虚开增值税发票,郑某、程某没有及时发现杞县亿达草柳木制品有限公司实际经营人李XX(已判刑)等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犯罪事实,造成国家税款损失(略).78元。
被告人郑某、程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犯玩忽职守罪不持异议,并自愿认罪。
经审理查明:2008年5月至2008年12月,时任杞县X镇税务分局局长的郑某和税管员程某,在对杞县亿达草柳木制品有限公司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实地查验、约谈等环节以及日常监管中,违反《河南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管理办法(修订)》等规定,不全面认真审查杞县亿达草柳木制品有限公司提交的相关资料,不认真深入该公司实地调查企业情况,不全面约谈企业法人、会某等人员,以致该公司取得一般纳税人资格并导致后来大量虚开增值税发票,造成国家税款损失(略).78元。2011年8月22日,被告人郑某到杞县人民检察院投案。
上述事实,二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某亦无异议,且有证人朱XX、霍XX、李XX等人的证明,二被告人出具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调查报告、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认证证明、二被告人身份证明及本院(2011)杞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程某身为国家税收机关工作人员,在其负责国家税收管理工作中疏于管理,不正确履行职责,致使杞县亿达草柳木制品有限公司取得一般纳税人资格,并虚开增值税发票,造成国家损失100余万元,二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玩忽职守罪。杞县人民检察院指控二被告人犯玩忽职守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郑某在犯罪后自动到司法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根据二被告人犯罪情节及认罪态度,可视为犯罪情节轻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九十三条、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郑某犯玩忽职守罪,免予刑事处罚。
被告人程某犯玩忽职守罪,免予刑事处罚。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王伟
审判员侯宪忠
审判员高红卫
二○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陈顺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