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张××。
被执行人郭××。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与被执行人郭××(2010)横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生效法律文书确定被执行人应履行的标的为:1、由被执行人郭××偿还申请人张××贷款本金人民币x元及其利息(月利率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计息时间从2010年6年22日起至执行之日止);2、由被执行人郭××偿还申请人张××贷款本金人民币x元及其利息(月利率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计息时间从2010年2月2日起至执行之日止)。申请执行人张××于2010年12月1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0年12月17日依法立案执行。2010年12月17日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郭××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在执行过程中,2011年4月7日,申请人张××与被执行人郭××达成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郭××付给申请人张××贷款本息x元,其余案款申请人自愿放弃;申请人张××与被执行人郭××协商于2011年4月7日以白酒折价x元清偿贷款,下余款项于2011年5月7日前兑现x元;6月7日前兑现人民币x元。执行费由被执行人郭××承担。本案现已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横山县人民法院人民法院(2010)横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审判长王兴旺
审判员谢加富
审判员李春
二0一一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贾鹏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