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杞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男,因涉嫌犯贪污罪于2011年9月19日被杞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现取保候审于其住(略)。
杞县人民检察院以豫汴杞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犯贪污罪,于2011年11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杞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谢军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杞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12月至2010年4月期间,被告人王某利用职务之便,贪污其经手的公款1万元用于日常开销。
被告人王某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贪污罪不持异议,但辩称其中的1000元用于公务支出。
经审理查:2009年12月至2010年4月期间,被告人王某利用职务之便,将其经手的公款1万元中的9000元用于个人日常开支,1000元用于上级单位组织的旅游支出。
上述事实,有被告人王某供述,有证人刘XX、王XX、张XX、杜XX、霍XX等人的证明,有帐目复印件、被告人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将其经手的公款9000元非法占为己有,用于个人日常开支,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杞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某犯贪污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辩称其经手的公款x元中的1000元用于公务支出,能得到相关证据证实,被告人的辩解理由,本院予以采纳。鉴于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犯罪情节轻微,且已将赃款全部退出,依法可免予刑事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三百八十三条、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犯贪污罪,免予刑事处罚。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王某
审判员侯宪忠
审判员高红卫
二○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陈顺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