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海南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05)海南行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海南省文昌市X镇汪洋二经济合作社。
法定代表人唐某某,社长。
委托代理人刑益川,海南法立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黄信康,海南法立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文昌市X镇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林某某,镇长。
委托代理人罗某某,文昌市X镇国土所所长。
委托代理人郑某,文昌市X镇司法所所长。
上诉人文昌市X镇汪洋二经济合作社不服文昌市人民法院(2004)文行初字第X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因征地款的权属发生争议,被上诉人文城镇人民政府召集文城镇汪洋一、二经济社调解所形成的《会议记录》和《会议纪要》,不是法律、法规授权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履行的法定职责,文城镇人民政府拨付部分征地款也并非其依职权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原审法院基于上述理由,作出裁定驳回原审原告文城镇汪洋二经济社起诉正确,应予维持。上诉人上诉理由不成立,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文城镇汪洋二经济社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潘文壮
审判员陈汉
代理审判员吕丽霞
二00五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陈艳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