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3)东民三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东营市锦冠毛巾制品有限责任公司清算组,驻东营市X路X号。
代表人张某某,组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农业银行东营市河口区支行,驻河口区。
代表人董某某,行长。
上诉人东营市锦冠毛巾制品有限责任公司清算组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2001)河经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上诉人在本案开庭审理前以愿意执行原审判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自愿撤诉,是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一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东营市锦冠毛巾制品有限责任公司清算组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6200元,减半收取3100元,由上诉人东营市锦冠毛巾制品有限责任公司清算组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李福玉
代理审判员梅雪芳
代理审判员侯政德
二00三年三月十三日
书记员任艳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