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伟成:
你因犯反革命罪一案,不服茶陵县人民法院x%法刑申字第X号刑事判决书,提出申诉。本院决定对该案复查,现已复查终结。
你的申诉理由是:申诉人没有反革命活动,不构成犯罪,请求宣告无罪。
本院复查认为:茶陵县人民法院1983年2月21日作出的x!%法刑申字第X号刑事判决书已经根据本案的具体情况,撤销了茶陵县公检法军管小组X年军管刑字第X号的判决,对申诉人免予刑事处分。茶陵县人民法院的判决是根据当时国家的政策和法律作出的,是符合事实和法律的。你的申诉理由不符合《中国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规定的再审条件,本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现驳回你的申诉,望服判息诉。
二0一0年四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