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苗族,农民,住(略)。
被告罗某某,又名罗X、杨焕月,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现住城步县X镇X街宏沅建筑公司。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罗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6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0年6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诉称,2009年3月31日、4月5日、4月16日被告罗某某分别向原告李某某借款3000元、x元、x元,共计x元,至今未偿还。请法院判令被告罗某某偿还其所欠原告李某某借款x元。
被告口头辩称,被告向原告借款x元是事实。
经审理查明,2009年3月31日、4月5日、4月16日被告罗某某分别向原告李某某借款3000元、x元、x元,并分别约定2009年4月20日、4月10日、5月1日前偿还。逾期后,被告分文未还。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由被告罗某某在2010年6月30日以前偿还原告李某某借款x元。
二、双方无其他争执;
本案受理费374元,减半收取187元,由被告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伍守先
二0一0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姚远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