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长葛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古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交通肇事犯罪于2011年7月28日被长葛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日被长葛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长葛市人民检察院以长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古某犯交通肇事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古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2011年6月24日20时许,被告人古某持A2证驾驶豫x重型半挂牵引车、豫x重型厢式半挂车由东向西行驶至长葛市X路京港澳高速路口向左转弯处与酒后骑电动车同向行驶的李X发生相撞,造成李X死亡的交通事故。长葛市公安交警大队认定,被告人古某负该事故的主要责任。
上述事实,被告人古某在庭审期间亦无异议,另有证人李某甲、陈某、李某乙证言、现场勘验记录、鉴定结论、户籍证明等相关证据已当庭出示,足以认定。
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古某积极与被害人家属协商,达成赔偿协议且已履行,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古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古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应当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已赔偿被害人,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根据被告人的认罪态度、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本院认为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依法可以对其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古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宣告缓刑二年。
(缓刑的考验期限,自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审判员张全法
二0一一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张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