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北京特瑞克墙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西三旗建材城西路X号孵化器楼一层。
法定代表人王某甲,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道臣,北京市汉鼎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某乙,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北京市汉鼎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住(略)。
被告李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农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闫某某,北京汇泽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
被告张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北京亿博利建材商店经营者,住(略)。
委托代理人闫某某,北京汇泽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特瑞克墙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某某、张某专利权属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特瑞克墙材科技有限公司于2006年9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特瑞克墙材科技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特瑞克墙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原告北京特瑞克墙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长刘薇
代理审判员梁立君
代理审判员宋光
二ΟΟ六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张剑
书记员孙春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