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x支行。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林XX,男,汉族。
上诉人x支行(以下简称XX支行)因与被上诉人林XX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安县人民法院(2009)新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XXX支行的委托代理人吕进,被上诉人林XX及其委托代理人张XX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洛阳市新安县人民法院(2009)新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洛阳市新安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李太山
审判员:李依芳
审判员:王春峰
二0一0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刘耀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