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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支行(以下简称支行)因与被上诉人林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x支行。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林XX,男,汉族。

上诉人x支行(以下简称XX支行)因与被上诉人林XX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安县人民法院(2009)新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XXX支行的委托代理人吕进,被上诉人林XX及其委托代理人张XX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洛阳市新安县人民法院(2009)新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洛阳市新安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李太山

审判员:李依芳

审判员:王春峰

二0一0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刘耀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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