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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特瑞克墙材科技有限公司诉南通中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一审民事调解书(2006)二中民初字第10399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6)二中民初字第10399号

原告北京特瑞克墙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西三旗建材城西路X号孵化器楼一层。

法定代表人王某甲,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某臣,北京市汉鼎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某乙,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北京市汉鼎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住(略)。

被告南通中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海门市X镇大桥北西首。

法定代表人花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谢向阳,北京市高朋天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南通中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务经理,住(略)。

被告北京玉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X镇人民政府院内X号。

法定代表人刘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谢向阳,北京市高朋天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南通中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务经理,住(略)。

案由:侵犯专利权。

原告北京特瑞克墙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特瑞克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王某甲于2002年8月21日向国际知识产权局申请了一项名称为“一种用于现浇墙外保温体系的插接栓”的实用新型专利,于2003年2月19日获得授权,专利号x.1,专利权人是王某甲。2003年3月25日,王某甲与原告签订了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约定:王某甲将上述专利授权给原告,授权性质为独占实施许可;授权期限同专利有效期限,无地域和使用方式限制。2006年5月,原告发现北京玉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南通中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施工的草桥欣园小区西区X号、X号楼工程外保温工程使用了侵犯原告专利权的产品。原告为此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两被告立即停止使用侵权的外墙保温用插接栓,判令南通中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立即停止销售侵权产品,判令两被告连带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10万元(含取证费、律师费)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南通中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诺今后不再使用侵犯涉案实用新型专利权(专利号x.1)的插接栓产品;

二、南通中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调解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北京特瑞克墙材科技有限公司人民币二万七千元;

三、北京特瑞克墙材科技有限公司放弃在本案中提出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双方当事人就本案无其他争议。

案件受理费3510元,由北京特瑞克墙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刘某

代理审判员梁立君

代理审判员宋光

二ΟΟ六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张剑

书记员孙春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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