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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诈骗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许昌市X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男,32岁。

许昌市X区人民检察院以许魏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犯诈骗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许昌市X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陈跃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1、被告人王某与赵某帅预谋实施诈骗后,赵某帅指使赵某磊(已判决)纠集王某阳(已判决)、高丹丹(另案处理)于2009年4月1日8时许到许昌市火车站附近与王某汇合,由王某驾驶车辆在许昌市区寻找实施诈骗的地点。后于当日12时许,王某、赵某磊、王某阳、高丹丹窜至许昌市X路广播电视台家属院门口,由王某望风,赵某磊、王某阳、高丹丹以神医看病消灾为由,诈骗被害人杨某现金x元和40余克金首饰(价值x元)。赃款五人分肥。

2、被告人王某与赵某帅预谋实施诈骗后,赵某帅指使赵某磊纠集被告人王某阳、高丹丹于2009年4月6日8时许,到许昌市火车站附近与王某汇合,由王某驾驶车辆在许昌市区寻找实施诈骗的地点。后于当日13时许,王某、赵某磊、王某阳、高丹丹窜至许昌市X路南段,由王某望风,赵某磊、王某阳、高丹丹以神医看病消灾为由,诈骗李某现金x元。赃款五人分肥。

3、被告人王某与赵某帅预谋实施诈骗后,赵某帅指使赵某某、张某乙(二人均已判决),纠集张某丙(已判决)、\"三\"(另案处理)于2009年4月10日8时许,到许昌市火车站同王某等人汇合,由王某驾驶车辆寻找实施诈骗的地点。后于当日9时许,王某、赵某某、张某乙、张某丙等人窜至许昌市X路农贸市场附近,由王某等人望风,赵某某、张某乙、张某丙以神医看病消灾为由,诈骗蔡某人民币x元,未遂。

诉讼中查明,被告人王某同案犯已退出全部赃款并发还被害人。

上述犯罪事实,被告人王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王某供述,同案犯赵某帅、赵某磊、王某阳、赵某某、张某乙、张某丙等供述及刑事判决书,被害人杨某、李某、蔡某陈述,证人刘某证言,许昌市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鉴定结论书,抓获经过,被告人王某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以上证据均经当庭查证属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诈骗公民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许昌市X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犯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王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王某部分犯罪系未遂。鉴于被告人王某部分犯罪系未遂,且当庭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之意,其同案犯已退出全部赃款,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二十三条第一、二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二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x元。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王某

人民陪审员张建中

人民陪审员贺晓凯

二○一○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罗喜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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