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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某与张某某、汪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某某,男,X年X月X日生

委托代理人:王桂滋,河南汉民(略)事务所(略)。

委托代理人:张丽,河南汉民(略)事务所(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某(又名张X),男,1951年12月生

委托代理人:汪某某,男,X年X月X日生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汪某某,男,X年X月X日生

上诉人陈某某与被上诉人张某某、汪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张某某、汪某某于2010年7月9日向桐柏县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原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陈某某与张吉昌2003年5月29日所订立的契约无效,责令陈某某立刻退还张某某、汪某某的财产,并赔偿给张某某、汪某某造成的损失。原审法院于2010年11月9日作出(2010)桐民商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陈某某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0年12月2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1年1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陈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王桂滋、张丽,被上诉人张某某的委托代理人汪某某,被上诉人汪某某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桐柏县人民法院(2010)桐民商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桐柏县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审判长霍晓刚

审判员褚松龄

代理审判员孙娟

二0一一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王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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