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时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路未^f,河南国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原告时某诉某告陈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某,2010年4月20日,被告以做生意为由向原告借款人民币6万元,并出具了借条,承诺在一个星期内还清,但到期后,被告没有按期还款。2010年5月9日,被告找到原告要求再借10万元,原告又借给了被告10万元,被告于当日出具了借条。该两笔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总以各种理由拒不还款。为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故原告诉某法院,要求被告偿还原告借款16万元。
本院认为,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诉某须有明确的被告。本案原告不能提供被告陈某准确的送达地址,人民法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的送达地址。本案视为被告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某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时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500元,全部退回原告时某。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某,并提出副本一式十三份,上诉某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毛建
审判员石海滨
人民陪审员张帆
二○一一年十月三十日
书记员陈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