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许昌市X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樊某,男,21岁。
被告人滑某(曾用名滑X),女,22岁。
许昌市X区人民检察院以许魏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樊某、滑某犯盗窃罪,于2011年4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樊某、滑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许昌市X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2月10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樊某、滑某预谋后在许昌市X路凯旋门网吧门口,盗窃被害人白某停放在该处的雅迪牌贝贝猫20代电动自行车一辆(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258元)。破案后已追回该车并退还被害人。
上述犯罪事实,被告人樊某、滑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两被告人供述,被害人白某陈述,价格鉴定结论,调取证据清单,案发现场视频光盘一张,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发还物品、文件清单,被盗电动车照片,两被告人到案经过材料,被告人樊某、滑某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以上证据均经当庭查证属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樊某、滑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且系共同犯罪。被告人樊某、滑某在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许昌市X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樊某、滑某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樊某、滑某认罪态度好,确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考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樊某犯盗窃罪,判处管制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500元。
(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缴纳)。
二、被告人滑某犯盗窃罪,判处管制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500元。
(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张利耸
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罗喜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