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某,陕西渭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渭南市某某公司,住址:渭南市X街X号。
法定代表人某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系渭南市某某公司科长。
委托代理人某某,陕西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渭南市某某局,住址:渭南市X路中段X号。
法定代表人某某,局长。
委托代理人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临渭区X路某号,系渭南市某某局干部。
原告张某乙与被告渭南某某公司、被告渭南市某某局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张某乙及其委托代理人某、被告渭南市某某公司委托代理人某、王某、被告渭南市某某局委托代理人某某均到庭参加了诉某。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某,原告的房屋位于渭南市X路南段与西潼路交汇处的西北角,沿西潼路三层,沿西一路三层。1998年建造,1999年11月8日办理房屋产权证。2009年间,被告渭南市某某公司沿西一路西侧在原告房屋的东边距离4至5米处对地下水管进行施工。同期,被告渭南市某某局沿西一路西侧在原告房屋的东侧进行弱电管网的埋设施工。在两家单位施工之后,地面层留下所挖的二个大坑,一个1米多深,一个3米多深,未进行回填处理,下雨天坑中大量积水。2009年12月份,原告恐其对自己房屋产生损害,雇人某行回填处理,花费400元。但是,由于二被告施工的原因,原告的房屋地基已受到影响,2010年初,原告突然发现住(略),逾来逾大,后经仔细查看,房屋及地面开裂处达20多处,经专家现场测量发现东墙北边两间最大沉降148、116毫米,整个建筑物向东北方向严重倾斜,已成为危房,严重影响家人某生命及财产安全。原告在情急之下,委托渭南市某某工程服务部对原告房屋进行“静力托换桩”地基加固,以防止房屋因继续下沉而导致倒塌。工程预算十多万元,已付x元。
原告人某,自家房屋地基向东北方向下沉,造成房屋多处开裂与被告的施工有直接的因果关系,是由于地下水渗漏,导致原告房屋东北地基变软,房屋向东北方向下沉。为维护原告的合法利益,避免房屋倒塌在成更大的损失,现诉某法院,请求依法判令两被告:1、连带承担因其地下设施施工造成原告房屋下沉的法律责任,消除危险、恢复原状。2、赔偿原告经济损失x.13元,3、承担鉴定费7000元、诉某费660元。
原告为支持其主张某乙供了以下证据:1、房屋产权证1份,2、领某、收条3份,3、地基加固施工报告1份,4、司法鉴定报告1份,5、照片6张,6、马某某证明材料1份,7、证人某某、郭某某、王某某、樊某某、曹某某等出庭证言。
被告渭南市某某公司辩称,答辩人2009年间从未在原告房屋东侧进行过地下水管道施工,更不存在有遗留二个大坑未回填的情况。2011年3月1日、3月2日中金司法鉴定中心按照原告所指位置,二次现场开挖均未有答辩人某位施工地下水管道,已充分说明原告所述不实。根据鉴定结论,原告房屋裂缝地基下沉的主要原因是因为该地段处于西潼路边南高北低的阶式地位,其房屋北侧地处空地常年被水浸渗所致。原告位于所居位置的最东侧,向西一排其他住户所有房屋均有裂缝、地基下沉现象,而非原告房屋有此现象。故原告起诉某辩人某求财产损害赔偿缺乏事实依据,请求人某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某请求。
被告渭南市某某公司为支持其主张某乙供了一下证据:1、现场开挖照片4张,2、该地段其他房屋裂缝照片4张,3、某某证言1份。
被告渭南市某某局辩称,原告的地基下沉和房屋裂缝是由原告的地理位置造成的,我们是行政管理单位,我们不是施工单位,我们没有在原告的地方施工,没有在那挖坑,原告的财产损害与我们没有关系。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原告申某,人某法院已委托陕西中金司法鉴定中心对引起原告房屋地基下沉、墙体裂缝的原因进行了司法鉴定,并对原告因此造成的财产损失进行了评估。
对原、被告以上证据及证人某言,经举证质证后,合议庭评议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及证人某言中,房屋产权证客观真实,能够证明原告的主体资格及原告房屋的基本位置和建造时间,可予以采信。收、领某3份与原告叫人某填土坑及加固房屋地基客观情形相符,能证明原告的实际支出费用,可予以采信。地基加固施工报告确定原告房屋东侧和东北侧所挖的两个土坑为本案二被告所挖缺乏事实依据且报告机构无相关资质附件,故不予采信。陕西中金司法鉴定中心的司法鉴定报告科学地分析原告房屋地基下沉、墙面开裂的原因,评估了原告的财产损失,符合法定程序,客观真实,且原、被告均无异议,应予以采信。原告提供的照片能够真实地反映土坑的状况,可予以采信。马某某的证明材料,因其未到庭作证,且称是据民工讲是二被告雇人某活,不足以采信。证人某某证言称是二被告在原告房屋附近施工又不能说明到底是谁2009年9、10月后在原告房屋附近施工挖坑,证人某作证称是2009年5、6月到原告处买配件听说自来水公司在挖坑,其本人某没见,证人某是原告公司的会计其证言称是听喝水的工人某挖坑的是建设局的和自来水的,又听说是穿电线用的,证人某作证称其是2008年5月到原告处玩,看到了有人某原告房屋约10米处挖有好几个坑,并听说是自来水公司挖坑下水管,又称在现场见到了自来水公司的柳某(音)(后经调查柳某并不负责水管铺设工作,也不曾到过现场和见过樊益民)。以上三证人某言所述时间多有矛盾且均为听说,并有不实之处,缺乏客观性,不能证明损害原告利益的土坑为二被告所挖,故不予采信。证人某系原告妻子与本案有利害关系,其证言应视为原告的陈某。对被告渭南市自来水公司提交的证据经合议庭评议认为,照片8张某乙现场客观情形相符,应予以采信。小四证言材料因其未出庭印证,且原告有异议,故不予采信。
经审理查明,原告的房屋建造于1998年,位于渭南市X路X路交汇的西北角,沿西潼路三层,沿西一路三层。南邻西潼公路,北邻一处低洼空地,处于南高北低的阶式部位,北侧临空面较大。2009年间有两单位分别在该房屋东侧及东北侧开挖施工留有二个大坑未进行回填处理,下雨天坑中大量积水。2009年12月原告雇人某行回填处理,花费人某币400元。2010年初,原告突然发现房屋墙面开裂,整个建筑物向东北方向倾斜。为防止该房屋继续下沉而导致倒塌,原告请人某该房屋地基进行加固处理,以实际支出费用x元。经原告申某司法鉴定,结论为,因原告沿西一路房屋处于南高北低的阶式部位,北侧临空面较大。受房屋前西潼路上大量车辆经过产生的震动及产生的侧压力,致使沿西潼路房屋出现裂缝等受损现象。原告沿西一路房屋北外墙外工商局家属院空地常年污水流入,该部位常年被水浸渗,是原告沿西一路房屋地基下沉、墙体裂缝的原因之一。原告房屋东北方向因施工开挖土坑长时间未能及时回填,使周围地面大量雨水沿自然坡度流入土坑,致使该房屋东北角部位地基含水量加重,导致该房屋东北角地基实现下沉。经原告申某委托评估,原告房屋地基以上部分维修费为人某币x元。
另查明,原告房屋所处地段其他房屋墙体亦存在不同程度的开裂。
综合对原、被告提交的证据、证人某言的评析及当事人某陈某,对上述查明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原告房屋地基下沉、墙面开裂与所处地理位置和周围实际环境相关,亦与土坑长期积水有因,属多种综合因素所致。原告称房屋地基下沉、墙面开裂系本案二被告施工时所挖的土坑因未及时回填导致坑中长期大量积水浸渗地基所造成。二被告均否认其在此施工挖坑,而原告所提交的证据及证人某言又不能充分证明本案所涉及的两个土坑为二被告所挖。原告所主张某乙二被告承担本案的侵犯原告财产权的民事责任的理由不能成立,故对原告的诉某请求不予支持。依照《最高人某法院关于民事诉某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张某乙的诉某请求。
案件受理费元、鉴定费元,原告张某乙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某,并按对方当事人某人某提出副本上诉某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某法院。
审判长王某山
代理审判员周斌
人某陪审员刘田生
二O一一年十一月十日
书记员雷长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