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孙某某(又名孙某号),男,1973年4月9日出。
委托代理人曹寒莉,河南兴原律师事务律师。
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原阳县X乡X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李某甲,村委会主任。
委托代理人常超敏,河南宇华大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李某乙(又名李某胜),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王信友,河南宇华大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孙某某、原阳县X乡X村民委员会、李某乙财产损害赔偿及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原阳县人民法院(2008)原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研究决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原阳县人民法院(2008)原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原阳县人民法院重审。
孙某某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原阳县X乡X村民委员会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李某乙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分别予以退还。
审判长朱光民
审判员李某良
审判员田泽华
二○一○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刘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