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某,男。
被告赵某某,女。
原告王某某因与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王某某于2009年12月2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作出了受理决定,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依法公告送达开庭传票后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我与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后不久便仓促成婚,婚后感情一般。2002年农历9月28日生女孩王XX。2003年,我与被告先后到广东佛山打工,2006年农历一月份,我们一同赶回。2006年夏二人又先后再次前往广东佛山打工,此期间常因生活琐事发生争执。2007年6月份,被告在与我因生活琐事发生争执后负气外出,至今不与我和家人联系,夫妻关系名存实亡,故要求与被告离婚,婚生女孩王某甜随我生活。
被告赵某某经本院依法公告送达开庭传票后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向法庭提供任何答辩性意见。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二人于2001年春相识并恋爱,同年11月18日登记结婚,并于当年农历10月13日按农村习俗举行结婚仪式。婚后感情一般。2002年农历9月28日生女孩王XX。2003年秋,原、被告二人先后外出到广东佛山打工,2006年农历一月份,二人一同赶回。2006年夏二人再次先后前往广东佛山打工。2007年6月份,被告在与原告因生活琐事发生争执后外出,至今下落不明,不与原告及家人联系。现原告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婚生女孩王XX随原告生活。
上述事实,由原告当庭陈述,原告提供的结婚证、西峡县X镇X村委会证明及本院对被告养父赵XX、被告兄长赵XX的调查笔录在卷佐证,本院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原、被告二人相识恋爱后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感情一般;二人为了挣钱养家先后外出打工,期间常因生活琐事发生争执,现被告在与原告因琐事发生争执后擅自外出,在长达两年多的时间内不与原告及家人联系,对原告不尽夫妻义务,对孩子不尽抚育义务,致使二人夫妻关系名存实亡,应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请求合理合法,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因被告至今下落不明,孩子现一直随原告生活,故原告要求孩子随其生活的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因被告未到庭,双方的夫妻共同财产、债权债务及小孩扶育费等问题均无法查清,可待被告回来后双方另行依法处理。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予原告王某某与被告赵某某离婚;
二、婚生女孩王XX随原告生活。
案件受理费300元,公告费56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刘洪豪
代理审判员陈涛
人民陪审员袁文欣
二0一0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胡豫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