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裴某,女,汉族,X年X月X日生。
被告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生。
原告裴某诉被告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秦建强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裴某、被告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裴某诉称,2009年5月原、被告登记结婚。原、被告婚后于X年X月X日生育一男孩,取名徐某峰。原、被告经常发生矛盾。原告裴某认为夫妻感情已破裂。原告起诉要求离婚并分割财产、抚养子女。
被告徐某在答辩期辩称,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2009年5月18日原、被告登记结婚。原、被告婚后于X年X月X日生育一男孩,取名徐某峰。原、被告经常因琐事发生矛盾。原告裴某起诉要求离婚并分割财产、抚养子女。
本院认为,自2009年5月原、被告登记结婚以来,原、被告共同生活且已经生育子女。原、被告应共同抚养子女,敬老爱幼,互相帮助,共同维护平等、和某、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原、被告因琐事生气并不致夫妻感情破裂。原告裴某以夫妻感情已破裂为由要求离婚,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某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裴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裴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秦建强
二0一一年十月十三日
书记员沈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