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xx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xx,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姜xx。
原告陈xx。
原告李x。
原告李xx。
原告邱xx。
原告李xx。
被告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温县支公司。
负责人崔xx,经理。
委托代理人陆xx。
被告xx运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柴xx,经理。
委托代理人卢xx。
被告王xx。
委托代理人卢xx。
本院在审理原告xx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温县支公司、被告xx运输有限公司、被告王xx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1年3月16日依法追加陈xx、李x、李xx、邱xx、李xx为本案原告。本院向各方当事人送达了开庭传票,开庭时间定于2011年5月20日上午9:00时。2011年5月20日上午9:00时,原告陈xx、李x、李xx、邱xx、李xx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对该五原告应按撤诉处理。
后原告xx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于2011年5月20日以原告xx汽车贸易有限公司需调取新证据为由向本院递交了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温县支公司、被告xx运输有限公司、被告王xx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xx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以需调取新证据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温县支公司、被告xx运输有限公司、被告王xx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原告陈xx、李x、李xx、邱xx、李xx按撤诉处理;
二、准许原告xx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温县支公司、被告xx运输有限公司、被告王xx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计二十五元,由原告xx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郭文政
审判员吴瑞艳
审判员刘荷
二○一一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魏中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