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某乙。
原告张某乙。
二原告委托代理人田xx。
被告刘xx。
被告xx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乙、张某乙诉被告刘xx永、xx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张某乙、张某乙于2011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刘xx银行存款二十五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李xx自愿以其所有的豫x号奥德赛牌小型普通客车为本案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乙、张某乙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李xx所有的豫x号奥德赛牌小型客车一辆;
二、冻结被告刘xx银行存款二十五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吴瑞艳
审判员崔敏
代理审判员秦海伟
二○一一年十月八日
书记员李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