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xx重工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xx,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x。
委托代理人陈x。
被告何xx。
本院在审理原告xx重工有限公司诉被告何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xx重工有限公司在收到本院送达的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七日内未向法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长吴瑞艳
审判员崔敏
代理审判员秦海伟
二○一一年九月九日
书记员李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