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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阳市X区紫薇大道街道郭家街村民委员会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复议人安阳市X区X街X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郭家街村委会)。

法定代表人赵某,该村委会主任。

复议申请人郭家街村X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文峰区法院)于2010年12月1日作出的(2006)文法执字第X号罚款决定,向本院申请复议。申请复议人郭家街村委会认为,该决定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错误,申请复议人并未拒不履行人民法院的判决,请求撤销文峰区法院(2006)文法执字第X号罚款决定。

经审查,文峰区法院在办理申请执行人郭景臣申请执行郭家街村委会、郭天富土地侵权纠纷一案中,于2006年5月16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规定期限内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二被执行人分别申请再审。后经本院两次再审,2009年10月19日,本院作出(2009)安民再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维持本院(2006)安民再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即维持了本院(2005)安民一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其内容为:(一)撤销文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04)文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二)限郭家街村委会及郭天富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将占用的位于郭家街村郭景庆东墙东侧的南北长15米、东西长6.33米的土地腾清返还给上诉人郭景臣使用。为了将此案执行好,避免双方矛盾进一步扩大,保持社会稳定,针对该案的特殊性,文峰区法院院委托河南四方资产评估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对该楼房造价进行鉴定评估,该楼房2004年9月30日造价为x元,2010年6月25日基准日价值为x元。根据该楼房价格,该院多次给双方进行调解,因双方矛盾较大,调解未果。2010年10月22日该院张贴公告,限被执行人郭家街村委会、郭天富在2010年11月15日前履行判决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拒不履行判决,该院于2010年12月1日作出(2006)文法执字第X号罚款决定,对被执行人郭家街村委会罚款20万元。申请复议人不服此决定,向本院申请复议。

本院认为,申请复议人郭家街村委会未按照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规定期限内履行,其拒不履行的行为违反了法律规定。文峰区法院以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为由对其进行罚款符合法律规定。但鉴于该案的实际情况,申请复议人郭家街村委会在该案的复议期间,会同本院和文峰区法院对双方当事人的执行和解做了一定的工作,文峰区法院对其罚款20万元虽未超过法律规定对单位罚款数额的上限,但处罚明显过重,依法应予变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五条第三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2条的规定,决定如下:

一、撤销安阳市X区人民法院(2006)文法执字第X号罚款决定。

二、对安阳市X区X街X村民委员会罚款x元整。

本决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二○一一年三月十七日

安法网X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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