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X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1)芙民督字第X号
申请人佘某,男,某年某月某日出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黄吐芳、阎某某,湖南森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佘某,男,某年某月某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略)。
被申请人赵某乙,男,某年某月某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略)。
被申请人李某,男,某年某月某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略)。
本院受理申请人佘某的支付令申请后,于2011年12月15日发出(2011)芙民督字第X号支付令,限令被申请人佘某、赵某乙、李某在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清偿债务,或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被申请人李某已在规定期间提出书面异议。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的督促程序。
本院2011年12月15日(2011)芙民督字第X号支付令自行失效,申请人可以依法起诉。
本案受理费x元,由申请人佘某负担。
审判员钟建林
二○一二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陈沛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