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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某诈骗一案的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公诉机关安阳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周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因涉嫌犯诈骗罪,2011年5月1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安阳县看守所。

辩护人张某乙,河南观止律师事务所律师。

安阳县人民法院审理安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周某犯诈骗罪一案,于二0一一年十月二十七日作出(2011)安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周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通过阅卷,讯问上诉人,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2011年3月份,被告人周某以每张300元的价格,从秦树伟(另案处理)处购买两张某丙行卡,一张某丙农业银行卡、一张某丙邮政储蓄银行卡,其并在北京购买了两个小灵通电话号码和一个手机号码,之后,在安阳、邯某、邢台等地收集被害人通信地址,在郑州购买信封和印制虚假的中奖宣传单,在家书写信封,在北京投递信件,以中本田奥德赛汽车大奖为诱饵实施电信诈骗。2011年5月17日上午,被害人陆某章收到被告人周某寄出的虚假宣传单后,拨打宣传单上给出的公证处的电话,询问中奖情况是否属实,被告人周某接到被害人陆某章的电话,告知其中奖属实。后被告人以缴纳拍卖费的名义诈骗陆某章4800元。2011年5月18日,被告人周某又以要求购买公司产品名义诈骗被害人陆某章x元,同日又以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名义诈骗被害人陆某章x元。综上,被告人周某分三次共诈骗陆某章x元,其中4800元和x元被告人周某从银行已取走,在取x元时发现银行卡密码被修改,到韩某邮政储蓄银行挂失密码时被安阳县公安局当场抓获。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周某及其家属于2011年10月17日主动退出账款x元返还被害人陆某章,被害人陆某章对剩余账款不再要求追缴,并对被告人表示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周某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陆某陈述,证人王某、张某丙证言,辨认笔录及照片,搜查笔录,扣押、发还物品清单,虚假中奖宣传单,陆某章银行汇款单,银行账户清单,邮政储蓄银行挂失申请书,被告人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证据证实。

安阳县人民法院根据上述事实和证据,认定被告人周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x元。

上诉人周某及其辩护人认为,原判量刑重。

经审理,二审查明事实和证据与一审相同。原判采信的证据均经一审当庭举证、质证,经二审核实无误,本院予以确认。

关于上诉人周某的上诉理由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经查,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周某认罪态度较好,且退出了部分账款,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已对被告人周某从轻处罚,原判根据其诈骗数额,对其量刑在法定幅度内,并无不当。故上诉人周某的上诉理由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均不成立。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上诉人周某犯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周某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均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李振安

审判员张某丙永

代理审判员张某丙

二○一一年十二月十四日

代理书记员马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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