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原告豆某甲诉被告豆某乙赡养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

原告豆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被告豆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原告豆某甲诉被告豆某乙赡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张克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豆某甲、被告豆某乙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豆某甲诉称,我与程秀英共生育子女七人(四男三女),我妻子程秀英于1969年过早病逝,由我把七个子女抚养成人,于1975年我自建房屋11间,当时被告才五岁。长子豆某朝、次子豆某权、三子豆某乙、四子豆某伟,还有三个女儿都已成家立业,三个儿子按每月50元生活费相继支付给我,唯有三儿子豆某乙现已和我同住一个院内,并占据我房屋10间,被告对我生活所需一点不给,并和其妻陈焕云恶言对骂不绝口,万般无奈我请求法院依照法律要求被告腾出房屋10间,每年给付小麦200斤,芝麻10斤。

被告豆某乙辩称,房子是我建的,2007年把房子的事也说了,西头一间由我父亲住,等他百年后还是我的,另外关于赡养一事,也经司法所调解过,我一年给他出500元,今年的我已给了。

经审理查明,原告共生育七个子女,被告豆某乙是原告的三儿子,因赡养问题,双方经司法所调解,被告每年给付原告生活费500元,被告豆某乙已将2010年其应支付的500元支付给了原告,现原告居住在被告居住的房屋的堂屋西头一间。后双方产生了矛盾,原告将此案起诉来院。庭审中,原告要求被告给付小麦500斤,芝麻30斤及生活费每年800元及日常药费等。

另查明,2010年河南省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3682.21元。

本院认为:赡养老人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每个子女应尽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赡养费应按上一年度农村人均消费标准由子女共同承担,原告的七个子女均有赡养老人的义务,被告豆某乙应对其应承担的份额履行赡养义务,原告要求被告给付小麦等实物及生活费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但给付的标准应按上一年度农村人均消费标准酌情予以认定。今后原告治病所花的医疗费,应由其七个子女共同承担。关于原告要求被告腾出占据原告的房屋,因该房屋涉及分家析产问题,与本案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本案不做处理,原告及其七个子女均可另行主张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豆某乙每年给付原告小麦500斤,芝麻20斤、日常生活费200元,自2012年1月1日起计算,每年支付一次,于每年的1月30日前一次性支付。原告的住处在被告豆某乙现居住的院落堂屋西头一间。

二、原告以后因治病所花医药费由被告负担七分之一,即时发生,即时支付。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张克

二0一一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李国令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