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睢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方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犯盗窃尸体罪于2011年8月4日被睢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盗窃尸体罪于2011年8月17日经睢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睢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睢县看守所。
睢县人民检察院以睢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方某犯盗窃尸体罪,于2011年9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方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1年8月2日夜,被告人方某伙同赵某(另案处理),将位于睢县X村朱XX妻子许XX的尸体盗走,后联系出租车司机吴X,准备以8000元的价格卖往山西翼城。2011年8月3日当车行驶至山西省丹河收费站时被山西省警方某获。
上述事实,被告人方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没有异议,并有被害人朱XX的陈述;证人赵某、吴某证言;物证、书证--被告人户籍证明、抓获经过、辨认笔录、被盗尸体(照片)、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视听资料、鉴定结论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方某以出卖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尸体,侵害了社会风化,妨害了社会管理秩序,其行为构成盗窃尸体罪,且系共同故意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方某犯盗窃尸体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8月4日起至2013年2月3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付凯
二O一一年十月八日
书记员任长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