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某某,女,回族,X年X月X日生,
被告尚某某,男,回族,X年X月X日生,
原告李某某诉被告尚某某赡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4月6日立案并依法由审判员秦建强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尚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没有到庭参加诉讼。
原告李某某诉称,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尚某某系母子关系。原告李某某年老体弱,无经济来源。原告起诉要求被告每月给付赡养费100元。
被告尚某某在审理中辩称,同意给付原告赡养费50元。
经审理查明: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尚某某系母子关系。原告李某某年老体弱,无经济来源。被告尚某某不自觉履行赡养义务。原告李某某以被告尚某某不自觉履行赡养义务诉至本院。
本院认为: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本案原告李某某已将尚某某抚养成人。现在原告李某某因年迈体弱,生活困难。被告尚某某应对原告李某某尽赡养义务。原告李某某要求被告每月给付赡养费100元,根据被告尚某某的履行能力,结合原告李某某所在地居民消费水平。原告李某某的请求仅能维持基本的生活需求,本院应当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被告尚某某自2010年5月起于每月20日前给付原告李某某赡养费100元。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由被告尚某某承担。(上述款项原告李某某已经垫付,待被告尚某某给付赡养费时一并支付给原告李某某)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秦建强
二0一0年五月七日
书记员黄某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