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焦某市新时代广场商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焦某,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孙保红,河南苍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赵艳霞,河南苍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焦某市新时代豪享来餐饮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某某,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马某某,该公司外务部经理。
原审第三人焦某市豪享来餐饮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某,董事长。
上诉人焦某市新时代广场商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时代商业公司)与被上诉人焦某市新时代豪享来餐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时代豪享来公司)、原审第三人焦某市豪享来餐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焦某豪享来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被上诉人新时代豪享来公司于2011年3月10日向山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新时代商业公司立即恢复供电,支付违约金x元(截至2011年3月9日)并承担诉讼费。山阳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7月4日作出(2011)山民初字第241-X号民事判决,新时代商业公司不服,于2011年7月15日提起上诉。本院于2011年7月2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新时代商业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孙保红、赵艳霞,被上诉人新时代豪享来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某某、马某某到庭参加诉讼,原审第三人焦某豪享来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认定,2007年3月30日,新时代商业公司(出租人)与焦某豪享来公司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租赁房产位于焦某市X路X号,面积380平方米,年租金33万元。其中双方在违约责任中约定:……,因新时代商业公司原因导致不能按本合同标准供水、供电,致使影响承租人正常经营,新时代商业公司每日应按季度租金的5%支付违约金,倘若违约金不足以赔偿损失尚应向对方支付赔偿金(市政及正常维修除外)。新时代豪享来公司于2007年5月21日成立,并以该租赁房屋为住所地,经营中西套餐等。新时代豪享来公司经营过程中实际使用该房,并以自己名义向新时代商业公司交付租金及水电费。2010年12月21日,因新时代商业公司资金困难,提出向新时代豪享来公司借支水电费,双方就此达成协议,新时代豪享来公司提前预付了3万元,自2011年元月22日开始执行扣除。双方约定新时代商业公司收到预支水电费后不得无故停水停电,否则由其承担一切损失。2011年2月27日夜,新时代商业公司突然停止向新时代豪享来公司供电,导致新时代豪享来公司无法正常营业。新时代豪享来公司无奈自3月5日左右租用发电机供电维持经营,因此支付租赁费等590元,直至同年3月11日上午本院先予执行方恢复正常供电。
原审法院认为,新时代商业公司与第三人焦某豪享来公司之间房屋租赁合同依法成立并有效。新时代豪享来公司成立后利用该房从事经营活动,并以自己的名义交付租金及水电费,该合同承租人的权利义务已经一并转让与新时代豪享来公司,此后其与新时代商业公司签订的协议也可佐证,据此新时代豪享来公司享有原合同中承租人的权利义务。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新时代商业公司应当按约全面履行出租人义务,包括确保水电正常使用。新时代商业公司辩称停电系因正常维护检修消防设施证据不力,本院不予支持。新时代商业公司的行为已经构成违约,应当按照双方的约定支付违约金。鉴于双方约定的违约金过高可以适当减少,新时代商业公司的部分主张成立。根据本案实际情况,本院确认违约金为x元,超过部分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八十八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判决:一、被告焦某市新时代广场商业有限公司立即恢复向原告焦某市新时代豪享来餐饮有限公司供电(本院已经于2011年3月11日先予执行)。二、被告焦某市新时代广场商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焦某市新时代豪享来餐饮有限公司违约金x元。三、驳回原告焦某市新时代豪享来餐饮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832元减半收取即416元,由焦某市新时代广场商业有限公司负担。
新时代商业公司上诉称,新时代商业公司停电是消防设施的正常检修与维护,新时代豪享来公司并未因停电而停止正常营业,也没有任何经济损失,且2011年3月11日山阳区人民法院下达(2011)山民初字第X号先于执行民事裁定后,新时代商业公司当时就为新时代豪享来公司提供了正常供电,因此新时代商业公司不应当支付违约金。故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判,改判新时代商业公司不承担违约责任,并驳回新时代豪享来公司的诉讼请求。
新时代豪享来公司辩称,原审法院判决正确,请求二审法院维持原审判决。
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诉辩意见,本院确定案件的争议焦某是:新时代商业公司应否支付新时代豪享来公司违约金x元。
针对本案争议焦某,新时代商业公司认为其不应当支付新时代豪享来公司违约金x元,理由如下:1、原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山阳区消防大队检查时发现新时代豪享来公司有六个煤气罐不符合消防规定,新时代商业公司多次通知新时代豪享来公司停电检查。2、本案中停电并非因新时代商业公司的原因造成的,新时代豪享来公司自己有发电机供电,未影响正常经营,原审法院判决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新时代豪享来公司认为新时代商业公司应当支付其违约金x元,理由如下:1、双方有书面协议,新时代商业公司向新时代豪享来公司勒索借钱,然后从水电费中扣。新时代商业公司的员工说停电是领导安排的。2、新时代商业公司所讲的消防信息,新时代豪享来公司从未接到过。
二审中,除原审证据外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供新的证据。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案件事实与原审认定的事实相同。
本院认为,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新时代商业公司作为出租方应当按约全面履行义务,确保承租方的水电正常使用。在双方发生纠纷后,新时代商业公司擅自停电,导致新时代豪享来公司不能正常营业的事实清楚,原审法院判决新时代商业公司对此承担违约责任并无不当。新时代商业公司上诉称停电并非因其原因造成,也未影响新时代豪享来公司正常经营的理由不能成立,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832元,由上诉人焦某市新时代广场商业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毛富中
审判员胡永平
代审判员焦某萍
二○一一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靳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