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XX公某。
法定代表人弓XX。
委托代理人张XX。
委托代理人张XX。
被告薛XX。
委托代理人李XX。
委托代理人张XX。
本院在审理原告XX公某与被告薛XX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告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称本案应移送郑州市X区人民法院审理。
经审查,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系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涉及不动产,应由房屋所在地法院管辖。根据原告提供的房屋买卖前期协议,本案诉争的房产所在地为郑州市X区,不属于本院管辖范围,故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被告提出管辖权异议成立,本案应移送郑州市X区人民法院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被告薛XX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河南省郑州市X区人民法院审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崔敏
二○一一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邢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