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开封市X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某乙,女,X年X月X日出生。2010年8月因犯盗窃罪被开封市X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因其在哺乳期被暂予监外执行。因涉嫌盗窃于2012年1月9日被开封市公安局鼓楼第一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犯罪于2012年1月19日被开封市公安局鼓楼第一分局逮捕。现押于开封市看守所。
开封市X区人民检察院以豫汴鼓检刑诉(2012)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乙犯盗窃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刘某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开封市X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6月6日晚21时许,被告人刘某乙伙同孙慧(在逃)在开封县兆祥超市门口盗窃杜××小鸟牌电动自行车一辆。
2011年6月7日晚20时许,被告人刘某乙伙同孙慧在开封县金利源超市门口盗窃尚××福田牌电动自行车一辆。
2011年6月9日晚20时许,被告人刘某乙伙同孙慧在开封县金利源超市门口盗窃芦××赛利特牌电动自行车一辆,经鉴定价值1700元。
2011年6月11日晚21时许,被告人刘某乙伙同孙慧在开封县X街安踏专卖店门口盗窃刘××小鸟牌电动自行车一辆,经鉴定价值1721.5元。
2011年6月12日晚21时许,被告人刘某乙伙同孙慧在开封县X街金阳光饭店门口盗窃丁××盛扬牌电动自行车一辆。
2011年6月13日晚21时许,被告人刘某乙伙同孙慧在开封县县政府附近的饭店门口盗窃崔××大阳牌电动自行车一辆1976元。
上述电动自行车被二人销赃后购买毒品吸食。
2011年12月3日17时许,被告人刘某乙在开封市X路大润发超市门口盗窃高××红色小刀牌电动三轮车一辆,经鉴定价值2900元。后以800元的价格将赃车出售。
2011年12月3日20时许,被告人刘某乙在大润发超市门口正在实施盗窃时被公安民警抓获。
上述事实,被告人刘某乙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供述,同案人孙慧的供述,被害人杜××、尚××、芦××、刘××、丁××、崔××、高××陈述,价格鉴定结论,视听资料,刑事判决书等证据在案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刘某乙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罪,属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刘某乙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某、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刘某乙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1月9日起至2014年7月8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何云娣
二○一二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胡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