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郭XX。
委托代理人罗XX。
被告李XX。
委托代理人岳XX。
委托代理人郭XX。
本院在审理原告郭XX与被告李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告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称本案应移送郑州市X区人民法院审理。
经审查,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根据被告提交的身份证,被告户籍所在地为郑州市X区,不属本院管辖范围,故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被告提出管辖权异议成立,本案应移送郑州市X区人民法院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被告李XX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郑州市X区人民法院审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崔敏
二○一一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邢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