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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郭XX与被告李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郑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原告郭XX。

委托代理人罗XX。

被告李XX。

委托代理人岳XX。

委托代理人郭XX。

本院在审理原告郭XX与被告李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告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称本案应移送郑州市X区人民法院审理。

经审查,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根据被告提交的身份证,被告户籍所在地为郑州市X区,不属本院管辖范围,故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被告提出管辖权异议成立,本案应移送郑州市X区人民法院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被告李XX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郑州市X区人民法院审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崔敏

二○一一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邢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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