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深圳美诺电池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胡某
深圳美诺电池有限公司与胡某买卖合同纠纷四案,本院(2010)新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胡某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权利人深圳美诺电池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胡某支付货款共计x.8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此四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胡某的代理人杨建国达成和解协议,杨建国已全部履行完毕并交纳四案执行费共计395元,此四案执行完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0)新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执行终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李建
审判员王虹
审判员雷安坤
二O一一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赵永奇